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】
1、
票據權利之發生、移轉及行使,與票據之作成、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,並具有(財)物之性質,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,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,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。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,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,其本票之作成,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,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,倘有缺漏,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(受款人姓名或商號)、第5款(發票地)、第7款(付款地)及第8款(到期日)之擬制規定外,其中關於「(第1款)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」、「(第2款)一定之金額」、「(第4款)無條件擔任支付」及「(第6款)發票年、月、日」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,並由發票人簽名,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,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「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(絕對必要)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」之規定,乃 #當然無效之票據,#不能認係有價證券,#而不具有(#財)#物之屬性,#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,#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,#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。
2、
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: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○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,且強令黃○皓簽立金額新臺幣(下同)6萬6,000元之「本票」1張(下稱系爭「本票」)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……上述黃○皓所簽發系爭「本票」之狀態,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,究竟系爭「本票」上經黃○皓填載之事項為何?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?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?以上疑點攸關系爭「本票」是否具有(財)物之屬性,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,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,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,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。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,遽行判決,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(既遂)罪,揆諸上揭說明,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,且上揭違法情形,足致適用法令違誤,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,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,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。案經確定,且於被告不利,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,為有理由,應由本院將原判決(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)撤銷,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,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,並求事實之真切,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,以資糾正及救濟。
(編按:標號為筆者所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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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這則判決,讓我想到一個爭點:強盜他人「價值輕微之物」,是否構成強盜罪「既遂犯」?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,如題所示(題目節錄),甲拿到一疊「玩具鈔票」,財產價值較輕微,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,即值得討論。
甲向曾在○○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,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。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,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,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。行搶前一天,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,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。甲缺錢孔急,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○○農會信用部,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,對行員B大喊「給錢馬上走」,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,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,轉身朝門口跑,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。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,心生不安,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。試問:
(一)甲之刑責如何?(10分)
回到本判決,涉及的爭點亦是:被害人被迫簽發的「本票」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,乃當然無效之票據,不能認係有價證券,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,但是否即認為「不具有(財)物之屬性」,進而無法構成「強盜罪既遂犯」,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。學說一般認為,竊盜、搶奪、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,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「所有權(權能)的歸屬」,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。也因此,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,在於行為人是否「取得財物的持有」,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。基此,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,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(無效的)本票,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,即應構成強盜既遂,而非僅論以未遂犯。(註)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,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。
註: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,強盜價值輕微之物,《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》,2019年8月初版,頁77-7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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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轉貼自作者臉書 @Hsin-Yin Wu :
粉專收到了台灣某中學學生活動來訊,負責過濾來訊的編輯收信後轉過來給我,他說和中學法普教育與「正義」思辨有關,叫我親自回訊。
我仔細看了來訊內容,主旨是希望我透過遠距和高中生演講社會議題,第一次來訊的提問略以:
「談談您對程序正義的看法,多聞「先談程序正義,再談實質正義」,在實務上曾有所耕耘的您對此是否曾抱持著質疑的態度?前幾年曾引發一陣討論的日劇《王牌大律師》(Legal High)當中,主角時常為了勝訴不擇手段及「勝者即是正義」的價值觀在您看來又是如何?」
這個提問我有點不太理解,所以對於活動(演講)的主題也不清楚(我也懷疑其所理解的Legal High為了戲劇效果所喊出的一些台詞是否有誤解,這部戲劇雖然喊出「勝者即正義」,但整部戲劇的脈絡真的是要質疑正當法律程序?此外,其是否也誤解了所謂「程序正義」的概念?)
如果他是想要質疑「先談程序正義,再談實質正義」,那麼,也許應該去找台灣的一些保守團體、正義團體,找我似乎是牛頭不對馬嘴?
但是中學生本有其彈性思維的空間,於是我回訊請其說明活動主旨與目的、受眾,希望其弄清楚活動目的。
他們回覆的活動主題是:
「望能讓同學們對於一直以來幾乎不容質疑的程序正義提出小小反思,比較對象是一齣電視劇的律師(古美門),相較於剛踏出律師界滿滿熱誠的律師,他似乎看透了人性,也因此在劇中飾演著一個不在意正義卻無比正義的角色。當然,這齣電視劇不可能每個人都看過,最希望您加以講述的是在您的檢察官生涯內常分享到的舞弊、不符程序。有人說不遵守程序正義而得來正義,就像是用破壞理想的方式來實現理想,您的看法又如何呢?」
我感到非常震驚。
Legal High畢竟是戲劇,有其戲劇化的要求,所有些劇情和法庭展演誇張了,但背後要表達的,似乎並非如其所理解?
又或者其實是,看這部戲的一些學生誤解了程序正義的意涵?
台灣的程序正義長期以來被民粹踐踏,應該沒有「不容質疑」這回事,反而是 #應該讓中學生重新思考為何程序正義重要,而不是帶著中學生「不在意正義卻無比正義」!?
如果他要的是這個,那找我無疑是緣木求魚,
這就像是找個台灣人權支持者去中共黨中央會議宣揚國族家利益,牛頭不對馬嘴。
我在我那本《#扭曲的正義》中固然對於台灣目前實務現象有所批判,然而,我要強調的,恰恰是程序正義的重要性。正義之所以扭曲,是因為有人踐踏了程序正義。所以我認為,或許其看了這本書的書名,卻對於這本書的主軸理解錯誤?
不過我覺得不能怪中學生對於「程序正義」概念的陌生,我認為這恰恰 #凸顯的是上一代人教育的錯誤--讓我們距離白色恐怖、那個沒有程序正義可言的年代的歷史記憶越來越遙遠,對於中世紀的歷史獵巫、酷刑的野蠻問題可能也生疏,
所以對於戲劇的一些誇大效果當真,又對於戲劇本身內涵有所誤解。
也不再深究程序正義的來源以及脈絡,也不去問其所理解的「無比正義」到底是什麼?
看戲劇的人,其實像是居於上帝的位子,因為戲劇劇本告訴你事實是什麼,所以你知道結論是什麼。
但現實中, #我們每個人都是當局者,除了上帝以外,有誰拿得到劇本?如果我們不知道劇本內容,我們不照著程序正義去探索真相,卻主張什麼叫做「無比正義」--那麼也許我們自命為上帝。
如果本身的主旨已經偏離,那麼我也很難在別人預設的主旨去談自己的想法。但我總覺得還是可以盡我所能的努力溝通。
以下是我的回覆:
「那恐怕很抱歉,日劇終究只是日劇,為了迎合大眾的戲劇化產物,我也沒辦法和學生介紹日劇。
程序正義在台灣也從來沒有「不容質疑」,而是經常被踐踏,如果要提出反思的話,反而是要問大家,所謂「無比正義的角色」到底是什麼?你又怎麼知道什麼是正義?我想你恐怕對我的著作論述內容有所誤解,我沒有要對程序正義提出反思,我是要對人們自以為是神而居於自以為正義的淺碟思維,甚至淪於民粹,而任意踐踏程序正義的現象(例如集體霸凌判決無罪的法官和精神鑑定報告的醫師)提出反思。
所以恐怕你們要想一下你們要的是什麼?
如果你們是想要透過迎合(特別是東方思維)群眾口味的戲劇來討論正義的話,恐怕我不會是合適的人選。或許你們可以找影評或劇評家,他們對於戲劇的研究更專業。
如果你們想要跳脫戲劇,回到現實世界來思考「什麼是正義」這個問題(例如之前北一女公民科特色課程邀請的演講主題:https://opinion.udn.com/opinion/story/12626/3490664 ),那麼找我才有意義。
謝謝!」
舊文重貼:
※獻給高中生的「正義課」:選擇法律這條路前,該思考什麼?
https://opinion.udn.com/opinion/story/12626/34906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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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吳忻穎,《#扭曲的正義: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,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》 ,第30頁,聯經出版:https://bit.ly/3q3vNjP
《刑事訴訟法》所描繪的檢察官圖像,是像下述這樣的:「檢察官是『法律守門員』(Gesetzeswächter),是以起訴門檻進行刑事程序控管,工作貫穿偵查、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,是實踐程序正義、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。」